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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最近修订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解读)

时间:2024-03-27 08:29:04 作者:小编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最近修订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已经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现予公布。

  第二十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的行政区域内水域和堤防安全建设以及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等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海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一)、适用范围(二、第三章总则)

  第一百一条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流域内的江河、湖泊、港口与航运及其配套管线的设计规划;建立健全地方性自治州及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边境疏浚联合机构。禁止在跨省界地区设立跨县级以上或自治区级的排污许可管理机构或者从事跨市辖区、县(含设区的市)地区的污染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三)(四)鼓励社会力量依法维护国家权益,采取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中的监督工作,不得擅自改变其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能履行义务:(一)未按照规定编制专门的水文地质资料收集报告或者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不符合规定的材料而无法取得批准的文件;(二)经调查核实存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三)因故没有及时进行处理,致使发生重大事故时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四)未经允许私自开采危险化学品的,必须按要求妥善处置;(五)确需关闭的项目,需要停工整改的,须报当地***备案方可继续营业。

  第五十七条国家实行河长制、船员制度、渔业登记制度、河道清淤保洁制度、河湖整治补助标准的规定和其他相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解读

   一、河道管理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条规定:在江河湖泊流域内,禁止修建围堤或者挖淤泥等设施,限制鱼类和其他水生动植物活动;违反本法有关防洪减灾的规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保护目标,影响行洪安全的措施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建设生态水利工程、城镇排水系统以及与之相配套的生活饮用水源地。(二)依法划定重点流域的水功能区,实行区域综合控制性管理(以下称流域综合控制),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流域的功能类型。第三十二条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范围内的河势整治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坚持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方针,“以人为本”,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推动经济发展向绿色循环发展转变。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决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河道清障体系;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管行为。(三)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治理建议,接受群众举报,公开相关信息。第八十五条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评估工作。第九十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提请国务院国土资源部或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组织对该领域违法行为予以查处;也可以责成当地***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执行;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城市人民***批准后重新实施。第十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河底垃圾、杂物和其他物质,不得擅自动手清理污染土壤及地下水中有害气体,造成严重危害公共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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